在天然情况下,下部承压含水层作用在顶板上的水头压力是与承压含水层顶板以上土层压力相平衡或小于上覆土压力的。一个基坑,开挖到一定深度后,承压含水层顶板以上的上覆土压力随开挖深度的加深逐渐减小,当减小到不能与承压含水层作用在顶板上的水头压力相平衡时,承压水就会冲破上覆土层涌向基坑内,形成突水。这种突水来势凶猛,承压含水层中的高压水带着泥砂涌向基坑,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会造成地下连续墙下沉,严重的会引起内支撑破坏,连续墙倒塌,坑外地面严重变形,危及附近地下管线和地面及地下建(构)筑物的安全。例如1985年上海嫩江路浦西黄浦江边一过江顶管的工作竖井,设计开挖深度25cm左右紧靠黄浦江边的防洪墙,那里的地层为上海市正常层位,30m左右为第⑦层(上海市第Ⅰ承压含水层)的顶板,第⑥层及以上地层以黏性土为主,圆形竖井直径约25m左右,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结构,墙深35m左右。当开挖到一定深度后,底板发生突涌,大量水和细粉砂涌入井内,连续墙下沉了约17cm,由于抢险的措施及时得当,突涌发生后施工队立即以大泵将黄浦江水注入井内,井内水头抬高,及时制止了突涌的进一步发展,未酿成更大的事故。后立即打井,将第⑦层水头降低后,继续施工,安全顺利的开挖到设计深度,实现干封底。
因此,深基坑设计开挖面以下一定深度内埋藏有承压含水层时,必须进行基坑底版引起突涌的安全计算。要保证基坑的稳定,则基坑最终开挖面到下部承压含水层顶板间土的重量应大于承压含水层的顶托力。
即:
承压水的顶托力大于上覆土层的压力43kPa,需降低承压水水头43/10=4.3m。在降低4.3m承压水水头后,下部承压水的顶托力可以与上覆土层的压力像平衡,在一般情况下就不会产生基坑底版的突涌,但承压水头仍高出基坑设计最终开挖面8m左右。而承压水层顶板以上到基坑开挖面的土层在实际情况下并非如在自然状态下那样在平面上伸展很大的土层,而是被地下墙已切割成基坑形状的一块土层,这块土层又被许多工程桩搞得七穿八洞,当土层与地下墙或灌注桩避局部接触不良,承压水很容易沿这些薄弱点突水,在处理不及时的情况可能会越冲越大,酿成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不但计算土的重量已失去意义,更谈不上还要将土的强度指标c, ф值考虑进去了。)。因此,几乎在所有的规范和书籍中都要求将承压水位降到基坑最大开挖面以下1m的原因。但加大降深意味着增大抽水量,对环境要求很严格的情况是不可取的。为解决这一矛盾,首先,在井群的布置上要有将承压水降到基坑最大开挖面1m的能力,而在实际降水运行时可开少量的井将承压水位降到与上覆土压力达到平衡时的高度。一旦出现险情可立即启动备用井将承压水位降到基坑开挖面以下。